青岛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04.27 16:42:15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教职字„2002‟ 2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 2.5 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 5 年。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专科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 专升本学生专科学历待清查的,应按规定进行前置学历清查,对于清查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八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报到时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学籍注册期间,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 2 年。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符合要求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每学期或者学年结束,学生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于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 70%,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 30%。总成绩达到或者超过 60 分者,该课程视为考核合格;总成绩低于 60 分,该课程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载。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不另行收费。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者及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本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修。
第五章 免 试
第十七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不超过 3 年,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 1 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服兵役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退役的学生凭退出现役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入学或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 30 天内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复学,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学校函授站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材料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三)已转过专业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至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需提交个人申请及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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